根据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西藏电价政策,结合不同时段和用电类型,具体规定如下:
一、销售电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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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同价实施
自2025年1月1日起,昌都市执行销售电价全区同价,取消历史分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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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机制
实行分季节峰谷分时电价,价差比例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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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时段 (尖峰+高峰):电价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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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时段 :电价下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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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段时段 :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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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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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水期(5-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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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段:0:00-3:00、6:00-11:00、17:00-24:00(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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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11:00-17:00(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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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谷:3:00-6:00(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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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4月、1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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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段:0:00-9:00、13:00-19:00(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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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9:00-13:00、22:00-24:00(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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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19:00-22:00(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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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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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
- 价格标准为0.20元/千瓦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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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
- 容量≥315千伏安用户统一执行0.66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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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上网电价
- 增量光伏由0.1元/千瓦时上调至0.25元/千瓦时,地热、光热等新能源由0.25元/千瓦时上调至0.341元/千瓦时。
三、历史调整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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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 :2019年7月曾下调至0.49元/千瓦时,2023年12月1日进一步下调至0.20元/千瓦时(昌都市分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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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 :2019年7月标准为0.72元/千瓦时,2025年1月1日统一降至0.66元/千瓦时。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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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适用于昌都市,其他地区(如阿里地区)可能执行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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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时段划分以当年电网调度为准,用户可通过调整用电时间降低电费。
以上信息综合了自治区政府及发改委发布的权威文件,确保政策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