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框架与基本原则
- 立法依据与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基本原则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牢安全发展观。
- 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源头治理和重大风险防控。
-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
二、责任主体与职责划分
-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综合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负直接领导责任。
- 政府职责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责任制,完善治理体系,并定期组织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
-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等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职责,协助上级部门落实监管任务。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 综合协调机制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机制。
- 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推动跨部门协作。
- 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
- 要求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建立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实施信息化动态监控。
四、监督与保障措施
- 分级属地监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通报情况。
- 社会监督与宣传教育
- 工会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维护从业人员权益。
- 新闻媒体需开展公益性安全宣传,加强公众安全教育。
五、企业实践与创新
- 党建引领安全生产
- 如内蒙古电力集团乌兰察布凉城供电公司通过“党建+安全生产”模式,将党的领导融入安全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 安全文化建设
- 通过安全培训、事故案例学习,推动职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六、法律责任与执行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需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以上解读综合了条例文本内容及实际案例,涵盖责任划分、管理机制、监管措施及企业实践,适用于2025年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