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产检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要点:
一、产检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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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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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12个月每月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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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8个月每月检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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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9个月每周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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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患调整
- 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特殊病患的,检查频率可能增加。
二、产检时间计入工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无需按病假、事假等处理。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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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前后的交通、食宿等合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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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检查影响正常工作,可申请调休或扣减工作量。
三、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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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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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产假90天(需符合当地晚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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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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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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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7个月每月享受1天假期,用于生产前检查、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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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个月每月享受2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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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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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产检项目和周期可能因单位性质、岗位要求及地区政策差异而调整,建议入职时咨询单位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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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未依法执行产检假规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政策,实际执行中需以单位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