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产检假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保护,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或福利。
二、产检假天数安排
- 怀孕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健康培训等。
- 怀孕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含预产假中的2天)。
注:实际产检次数以医疗机构建议为准,超出上述天数的必要检查仍应计入劳动时间。
三、请假流程
- 需提供医院建档卡或产检证明,明确标注下次检查日期,向单位提交申请。
- 事业单位应简化审批流程,保障女职工及时完成产检。
四、待遇保障
- 产检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正常出勤一致,不得降薪或取消全勤奖。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并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
五、违规处理
若单位拒绝批准产检假或克扣待遇,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注意事项
- 预产假包含产前15天假期,与产检假分开计算。
- 多胞胎、难产等特殊情况可额外增加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