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4号)
一、政策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真正受益,根据《预算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 发放范围: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 发放标准: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报审批流程
-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 初审评议: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审核登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 审批发放: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划拨和发放
高龄津贴的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确保提供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
五、其他规定
- 主动发现机制:基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跨档自动受理机制: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不需本人再行申报。
2024年内蒙古高龄津贴标准
- 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部分地区如额济纳旗提升至300元。
- 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部分地区如额济纳旗提升至400元。
- 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申请流程
- 线下申请:携带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居住证明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民政局设立的专门窗口进行现场登记与申请。
- 线上申请:通过访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官方网站或者下载官方指定应用程序来完成在线申请。
注意事项
- 资格审核: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更新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地址变更、联系方式调整等情况。
- 按时领取:定期查看账户流水确认款项已到账。
- 政策变动关注: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确保不错过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更新。
以上为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政策的详细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