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
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平台是辽宁省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而建立的。该平台为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提供自愿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一、生育登记服务
1. 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
2. 登记时限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
3. 登记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4. 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网上登记:逐步实现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5. 登记材料
现场办理: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属于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以及其它情形所需的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需上传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需上传居住证等影印件。属于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等影印件,以及其它情形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6. 登记程序
- 登记对象是户籍人口的,当事人应当对“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 登记对象是流动人口的,当事人应当对“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登记对象需求,发放生育登记单和妇幼健康免费服务项目清单。
二、再生育审批
1. 申请人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2. 申请时间
符合再生育条件,拟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计划怀孕时,申请再生育审批。怀孕前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怀孕后应及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前未办理的,在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
3. 申请受理机关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 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 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 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 审批程序
- 申请人对“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批准决定,应当同时为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服务。
通过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夫妻可以方便地进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这不仅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也有利于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