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德州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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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 住院报销
-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 1300 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起付金额按 50% 确定,即 650 元。
- 报销比例:从起付标准到 3 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 15%,报销 85%;3 万元到 4 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 10%,报销 90%;超过 4 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职工支付 5%,报销 9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 60%。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村(站、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0%,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7%,其他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77%,二级及以下协议机构起付标准为 500 元;糖尿病(不使用胰岛素治疗)、高血压(不使用胰岛素治疗)等年度限额分别为 300 元、400 元。
- 两病门诊: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 “两病” 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同,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院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 慢特病报销:德州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有 73 种,包括 13 种甲类病种,60 种乙类病种。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样,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院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 大额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8 万元,大额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
- 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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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住院报销
- 起付标准:基层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 200 元,其他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700 元。
- 报销比例:基层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 90%,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7%,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7%,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62%。
- 门诊报销
-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村(站、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0%,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7%,其他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77%,二级及以下协议机构起付标准为 500 元。
- 两病门诊: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 “两病” 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同,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院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 慢特病报销:门诊慢特病医疗,是指临床诊断和诊疗方案明确,长期依靠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经认定纳入包含的病种范围后,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门诊检验检查、用药及治疗。德州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有 73 种,包括 13 种甲类病种,60 种乙类病种。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样,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院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 大病保险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完成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支付比例为 50%。
- 住院报销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报销比例和规定请以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在就医前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