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因地区而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规定:
- 北京: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 2005 年 3 月 31 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天津: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2001 年 10 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2001 年 12 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视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 青岛: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 2001 年 1 月 1 日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起始时间;即墨区以 2001 年 5 月为起始时间;莱西市以 2002 年 6 月为起始时间;平度市以 2003 年 11 月为起始时间;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崂山区以 2004 年 7 月 1 日为起始时间;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 2005 年 1 月 1 日为起始时间。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汉中: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视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 蚌埠:按国家政策办理过招用工手续的职工,其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 1994 年 1 月 1 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等。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