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女职工经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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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的作业类型
女职工经期不得被安排从事以下劳动:- 第二级及以上冷水作业(如食品冷冻库内低温作业)
- 第二级及以上低温作业
- 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 第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高度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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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止情形
禁止安排接触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作业场所(如冷水、强振动作业)。
二、休息安排与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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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休息规定
-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及三级以上高处/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经期可调整岗位或安排2-3天休息,工资福利不变。
- 其他岗位女职工经期劳动困难时,用人单位应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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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补充规定
部分地区(如江西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休息保障,超出全国性规定的保护力度。
三、工资待遇保障
- 经期休息期间(含地方规定的休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
注:以上规定综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具体执行以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的禁忌岗位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