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内容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说明:
1. 《劳动法》第18条
《劳动法》第18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 无效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法律后果: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确认机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负责。
2. 《劳动合同法》第18条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则主要解决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 解决方式:
- 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 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 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 两者的区别
- 适用范围:
- 《劳动法》第18条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则专门针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解决具体争议。
- 核心内容:
- 《劳动法》第18条关注的是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4. 总结
如果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请参考《劳动法》第18条;如果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不明确时的解决方式,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8条。两者虽然都涉及劳动合同,但侧重点和适用情形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