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类型
药店不属于医疗机构类型。
定义和职责
-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 药店:药店主要从事药品的销售,不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管理归属
- 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都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药店:药店是归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的,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意义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等,旨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 药店:药店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因其主要从事药品销售而非疾病诊断与治疗服务。
类别列举
- 医疗机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等。
- 药店:药店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医疗机构类别。
药店不属于医疗机构类型,它主要负责药品的销售,不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医疗机构则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