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保新规主要解除了以下几项规定:
- 1.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自2023年3月起,新疆取消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费用结算时,不再从应支付额中预留保证金。此前,定点医疗机构需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年底考核合格后返还,考核不合格则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 2.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自2025年2月1日起,新疆全面取消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 3.优化药品配备管理:新规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为基础,动态调整院内药品目录
- 4.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整体要求,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考核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新规的实施,旨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提升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