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烟台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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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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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在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在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在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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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职工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乙类门诊慢特病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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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额救助金保障: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2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救助金按9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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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保险保障: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60万元。参保职工使用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药费,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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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标准:将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由4300元提高至4500元。
以上就是烟台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