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没有专门的《河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这一法规名称。与河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实施细则有《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是其部分内容:
参保范围和对象
-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 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相关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新成立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
- 用人单位名称等事项变更,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等情形,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且需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2 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数额,省医保中心审核后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
-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新建单位及其职工等按相应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男职工为 25 年,女职工为 20 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管理
- 省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个人账户使用 IC 卡。
- 个人账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比例为:45 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1%;45 岁以上(含 45 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2%;退休(职)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生活费)的 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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