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海船进长江自引规定如下:
- 自引定义 :
- “自引”即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自行驾驶船舶进入相应的引航水域。
- 申请引航的条件 :
- 海轮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与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俗称“江证”),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 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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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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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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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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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长江引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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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引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统一收费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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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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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引航的具体管理制度由长江引航管理机构制定。
- 自引的条件 :
-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可以在连续航行不超过6小时、并在持有的内河一类船长适任证书航线签注范围内自己引航。
- 重要航段的特别规定 :
- 在航经重要航段(如上海港航道、白茆沙、通州沙、福姜沙、江阴、丹徒、焦山水道等)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 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
- 谨慎操作,夜晚仔细观察不点灯的民船,正确判断,做好避让准备。当船长或引航员操作时,亦应认真了望,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海船在长江自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航区内航行等。在特定情况下,如重要航段或特殊船舶,船长或驾驶员需要亲自操作或监航,以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