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天数与月份划分
怀孕第1-6个月:每月1天(含妊娠确认、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7-8个月:每月1天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2天(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二、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可按病假、事假处理
地方层面: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产检假规定
三、注意事项
实际操作中,不同单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安排,建议提前与雇主沟通
产检费用可通过社保报销(具体范围以当地政策为准)
建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咨询当地人社部门获取最新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