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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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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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部分地区放宽至45周岁)且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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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允许补缴但年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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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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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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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需直接向社保机构缴费,但无法补缴中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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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补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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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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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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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过补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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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缴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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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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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缴时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者可能按实际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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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按8%的比例计入,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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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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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具体由地方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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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比例固定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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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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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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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提交补缴申请书、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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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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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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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社保机构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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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按8%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记账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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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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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补缴时需加收滞纳金,且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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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计算 :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需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申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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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实际操作中需以参保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