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低保政策,全省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低保标准
- 城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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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提高到 71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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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9区标准为 783元/人月 ,9县(市)为 637元/人月
- 农村低保标准
- 全省统一提高到 517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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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 1.3倍 (不低于2023年标准),即 932.1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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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 6394元/人年 (原5892元)
- 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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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 1.3倍 (不低于2023年标准),即 932.1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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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 6394元/人年 (原5892元)
三、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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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需持有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标准,且无其他财产或积蓄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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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需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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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等情形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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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级指导标准基础上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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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需满足“收入<标准、财产<规定、户籍或供养关系符合条件”三要素
以上信息综合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