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规定如下:
- 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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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各参保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1207元和4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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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设定缴费基数,可在缴费基数下限至上限之间自主选择。2023年度缴费基数下限为4242元,上限为21207元。
- 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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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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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7.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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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个人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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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
- 大额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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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20元(单位72元,个人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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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方式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单位72元由单位缴纳,个人48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退休人员,单位72元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48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20元。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120元。
- 长期护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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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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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方式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纳部分3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减。
- 待遇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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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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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医疗费不报销。如果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后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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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内的在职职工就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才能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 最低缴费年限 :
- 调整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新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济宁市职工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建议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