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补缴
根据广州市现行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但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的除外,且需在欠费3个月内完成。
一、政策适用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
- 包括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平台就业者等。
- 个人断缴后无法补缴,医保待遇从断缴次月起停止。
用人单位补缴
- 若因单位原因欠缴,需在3个月内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可恢复统筹待遇;
- 超期补缴仅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不补付待遇。
| 补缴主体 | 补缴时效 | 待遇恢复范围 | 个人账户处理 |
|---|---|---|---|
| 灵活就业人员 | 不可补缴 | 不适用 | 余额可继续使用 |
| 用人单位(3个月内) | 3个月 | 补付统筹待遇 | 按标准补计入资金 |
| 用人单位(超期) | 超3个月 | 不补付待遇,由单位承担 | 补计入资金 |
二、特殊情形处理
退休延缴人员
与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一致,不可补缴个人欠费部分。
历史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影响退休医保待遇。
三、操作建议
查询渠道
通过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实时核查医保账户余额及缴费记录。
参保衔接
断缴期间可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过渡,但待遇标准不同。
广州市医保补缴政策严格区分主体责任,灵活就业人员需重点关注缴费连续性。建议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参保状态,或通过用人单位协商补缴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