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如下:
- 住院办理和费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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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需持入院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在医保住院审核处审核、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医保手册留存在所住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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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凭押金收据和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因单位欠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 住院就医费用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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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住院,甲类及普通诊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5%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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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75%,高精尖技术费用支付比例为70%。
-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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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0%;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为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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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
-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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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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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 普通门诊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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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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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退休职工为3000元。
- 大病医疗保险 :
- 参保人员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这些政策规定旨在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