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鉴定机构与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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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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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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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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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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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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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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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用人单位、职工或工会组织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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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
由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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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结论
专家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申请方。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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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需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工或工会组织可在此期间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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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核心要点,确保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