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江西宜春,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益,与请事假无关,用人单位不得因请假扣除。根据规定,只要符合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作业或33℃以下工作场所无法降温的条件,劳动者即有权获得全额津贴,请假不影响应得部分。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发放原则
法定权益属性
-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措施,纳入工资总额,具有强制性。
-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属违法行为。
发放条件与标准
对比项 室外/高温作业 室内非高温作业 温度要求 ≥35℃或场所≥33℃ 工作场所≥33℃未达标 发放方式 按月或按天计算 按月或按天计算 江西标准 ≥300元/月或20元/天 ≥200元/月或20元/天
二、请事假与津贴的关联性
独立计算原则
- 高温津贴按实际高温出勤天数或月份发放,与请假类型(事假、病假)无关。
- 若请假期间未从事高温作业,则不发放当日津贴,但已作业天数仍需足额支付。
违法扣除的后果
用人单位以请假为由克扣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在江西宜春,劳动者需明确高温津贴的不可扣除性,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津贴与考勤管理。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