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临时工与正式工标准一致/不得用防暑饮料冲抵
在广西桂林,如果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用人单位需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或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同等权益,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
一、高温补贴的适用对象与条件
适用对象
在广西桂林,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工、临时工、非全日制工等,只要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均有权获得高温补贴。适用条件
- 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
- 时间范围:每年6月至10月。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与方式
发放标准
- 按月计发: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 按天计发: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发放方式
- 按月发放:适用于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 按天折算:适用于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未全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
发放方式适用对象发放标准折算方法按月计发
长期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全月从事高温作业,按月发放
按天折算
临时、非全月高温作业
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按当月实际高温作业天数计算发放
三、特殊情形与权益保障
特殊情形处理
- 未全月出勤:因事假、病假、年休假等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
- 临时安排:当月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必须按实际天数折算发放。
权益保障
- 工资保障: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 禁止替代: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 特殊群体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权益类型具体内容工资保障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不得因发放津贴降低工资
禁止替代
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或其他钱物替代高温津贴
特殊群体保护
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高温露天作业及高温场所作业
维权渠道
拨打12333热线、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四、监督与维权途径
监督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对用人单位落实高温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行业包括建筑、物流、交通等。维权途径
- 投诉举报:可拨打12333热线或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 劳动仲裁: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广西桂林,被临时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只要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就有权获得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实际天数折算发放,任何克扣、替代或歧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