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元/180元/145元
在黑龙江绥化,高温津贴的发放遵循黑龙江省统一政策,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津贴标准分为三档,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四个月。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与条件
发放对象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 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
- 非高温作业但工作环境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人员。
- 一般工作人员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或高温环境工作。
发放条件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 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 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发放情形
- 工作场所温度已降至33℃以下。
- 非高温天气或非高温作业。
- 用人单位已安排防暑降温措施且温度达标。
发放对象 | 发放条件 | 不发放情形 |
|---|---|---|
高温作业工人 |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或室内无法降至33℃以下 | 温度达标或非高温天气 |
非高温作业工人 | 工作环境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 温度达标或非高温作业 |
一般工作人员 | 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或高温环境工作 | 温度达标或非高温作业 |
二、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发放时间
津贴标准
-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
- 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
- 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发放时间
- 每年6月、7月、8月、9月,共四个月。
- 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或防暑降温饮料充抵。
发放形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 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人员类别 | 津贴标准(元/月) | 发放月份 | 发放形式 |
|---|---|---|---|
高温作业工人 | 225 | 6月、7月、8月、9月 | 货币形式 |
非高温作业工人 | 180 | 6月、7月、8月、9月 | 货币形式 |
一般工作人员 | 145 | 6月、7月、8月、9月 | 货币形式 |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与维权途径
发放主体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发放义务,不得拖欠或拒发。
维权途径
- 未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因高温作业引发职业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可提起仲裁。
- 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税处理
高温津贴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主体 | 维权方式 | 个税处理 |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 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 并入工资计税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 | 依法缴纳个税 |
在黑龙江绥化,高温津贴政策保障了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发放对象、标准、时间及维权途径。用人单位应依法发放,劳动者也要了解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确保高温天气下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