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10月,每月300元。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汕头市用人单位需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向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劳动者按月发放300元/人的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该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权益,降低职业性中暑风险。
一、政策实施细则
发放标准
- 按月发放标准为300元/人/月,按日折算为13.8元/天。
- 因请假、旷工等缺勤的,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
适用条件
-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如建筑、环卫、快递等);
- 用人单位无法将室内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如车间、厨房等)。
二、健康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义务
- 需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得以饮料替代津贴;
- 日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应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 气温37℃至39℃时,户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12:00-16:00暂停作业。
劳动者权益
-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津贴降低基本工资;
- 对违规未发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同时结合防暑降温措施,共同保障夏季劳动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