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替代高温津贴的现金发放。高温津贴必须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单独列明,且防暑降温饮料仅作为劳动保护措施,两者需同时落实,不可相互充抵。
一、政策依据与法律条款
国家层面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需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河北省及张家口地方标准
河北省自2017年起实施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每小时增加0.5元津贴。张家口市同步执行该标准,并强调用人单位需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项目。
| 对比项 | 高温津贴 | 防暑降温饮料 |
|---|---|---|
| 法律属性 | 工资组成部分,强制发放 | 劳动保护措施,强制提供 |
| 发放形式 | 现金 | 实物(饮料、药品等) |
| 发放时间 | 符合条件月份按月发放 | 高温天气期间持续供应 |
| 违规后果 | 未发放可投诉并追偿 | 未提供可要求整改 |
二、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义务
- 双重责任:需同时提供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饮料,前者不可被后者替代。
- 记录保存:高温津贴发放记录需保存至少2年,接受劳动监察部门核查。
劳动者权益保障
- 明确拒绝实物替代:若用人单位以饮料、药品等冲抵津贴,劳动者有权通过12333热线或劳动仲裁维权。
- 特殊情况处理: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的,工资不得降低,且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三、违规处理与维权途径
行政监督与处罚
-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未发放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局举报,查实后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 司法途径:案例显示,法院支持劳动者追讨未发放的高温津贴(如张某诉物业公司案,)。
劳动者主动维权
- 保留证据:工资条、考勤记录、高温作业证明等可作为维权依据。
- 集体协商: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动企业合规发放津贴。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饮料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前者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后者维护其健康安全。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两者,避免混淆概念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政策,积极行使权利,共同推动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