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小时数折算高温补贴
在广东省河源市,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高温津贴的权利。根据现行规定,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发放时间为每年 6月至10月 ,共5个月。若劳动者因非工作原因未能出勤,则可按 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进行折算 ,但 不支持直接按小时数折算 。
一、高温津贴发放的基本规则
适用对象
- 露天岗位工作人员
- 室内作业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人员
发放时间
- 每年 6月至10月 ,共5个月
- 若员工未满勤,可按 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但 不支持按小时计算
发放标准
- 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 若需折算, 每天按6.9元计算 (即150 ÷ 21.75 ≈ 6.9)
不得计入工资或扣除
- 高温津贴 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 因高温天气调整工时或暂停作业的, 不得扣减工资或高温津贴
| 项目 | 内容 |
|---|---|
| 发放月份 | 6月、7月、8月、9月、10月 |
| 每人每月标准 | 不少于150元 |
| 按天折算标准 | 每天6.9元 |
| 是否按小时折算 | 不可以 |
| 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 不计入 |
| 是否允许用人单位随意扣除 | 不允许 |
二、高温津贴与劳动权益保障
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福利
- 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 经济补偿 ,具有 强制性
- 用人单位 必须列明 在工资单中
高温作业定义明确
- 包括 露天作业 和 室内高温环境 (≥33℃)
- 不得以“提供清凉饮料”等方式替代 高温津贴
劳动者维权途径清晰
- 可向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 或通过 劳动争议调解 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三、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确保高温作业环境安全
- 应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作业场所温度 至33℃以下
- 否则 必须发放高温津贴
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 不得以任何理由 拖延或克扣
- 发放金额应 符合地方标准
记录并公示发放明细
- 在工资条中 明确标注高温津贴项目及金额
- 便于劳动者核对与监督
高温津贴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发放方式和标准具有法律依据。在广东河源, 高温津贴不可按小时折算 ,仅可在特定情况下按 实际出勤天数 进行合理折算。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