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盟的高温津贴属于税前收入,需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3℃(含 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 6 小时(含 6 小时)以上,需向劳动者发放每月 180 元的高温岗位津贴。这笔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涵盖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津贴等,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第二条表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阿拉善盟劳动者取得的高温津贴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非税后净得金额。
从企业所得税层面分析,情况如下:
| 条件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
|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发放相对固定且调整有序、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 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
内蒙古阿拉善盟的高温津贴是税前收入,劳动者领取时需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也需按上述规则准确处理高温津贴相关税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