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相关规定,安徽合肥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法律依据
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标准差异
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具体金额因工种和环境而异。例如:
室内高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二、维权途径
内部投诉
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工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外部举报
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
通过“合肥本地宝”等平台获取补贴发放标准及申领指南。
法律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诉讼: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意事项
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如饮料、药品)替代现金发放。
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若遭遇违规行为,建议优先收集证据(如温度记录、工资条、同事证言等),并优先通过内部或外部渠道维权,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