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强制/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安徽马鞍山高温津贴是强制性的,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且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替代。
一、高温津贴的基本规定
发放标准与发放条件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发放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表1: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与标准对照表
项目具体要求发放条件
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
发放标准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气温依据
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执行时间
通常在每年6-9月的高温季节
发放方式与时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高温月份,具体月份由各地根据气候条件确定。
表2:高温津贴发放方式与注意事项
项目具体要求发放形式
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
禁止行为
不得以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替代
工资关系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停工处理
因高温停工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表3:用人单位在不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限制
高温条件作业限制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
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
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特殊群体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的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有权获得高温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也要注意自我防护,遇到身体不适不能硬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连续加班加点,或在户外长时间高温高强度的劳动,员工可以拒绝或提出合理建议。
表4:劳动者高温津贴维权途径
维权方式具体内容投诉举报
向用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仲裁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维护权益
集体协商
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拒绝权
对不合理的加班要求或在户外长时间高温高强度劳动可以拒绝
三、高温津贴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机制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相关规定,人社、卫健、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会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法律责任与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表5:高温津贴相关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法律后果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以实物替代货币发放高温津贴
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处罚
因高温停工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依法受到查处
不按规定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
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处罚
安徽马鞍山高温津贴作为强制性的劳动保障措施,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同时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