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广西玉林,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保护措施,其发放与事假期间是否实际参与高温作业直接相关。若劳动者因事假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出勤天数调整津贴金额,但不得全额扣除。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发放原则
- 法定补偿性:高温津贴用于补偿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的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33℃的环境下工作的额外劳动付出,属于强制性福利。
- 与工资分离: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交通补贴、餐补等其他福利替代。
二、事假对高温津贴的影响规则
按实际出勤核算:
- 若事假期间未涉及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可按未出勤天数等比例扣除津贴。
- 若事假期间包含高温工作日,需根据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津贴。
情形 津贴处理方式 全月无高温作业 不发放 部分天数高温作业+事假 按高温日出勤比例发放 事假期间含高温作业 扣除未工作小时对应的津贴 禁止全额扣除:即使请假天数较多,用人单位仍须保留劳动者在高温日实际工作部分的津贴。
三、特殊情况与争议处理
- 企业违规行为:若用人单位以事假为由全额扣除或拖延发放津贴,劳动者可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证据保留:劳动者需留存考勤记录、温度监测数据等,以证明高温作业事实。
高温津贴的发放需严格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制度明确津贴核算方式,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在请假前应了解企业政策,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