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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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自付额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最高限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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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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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可自行扣除或由配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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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选择由本人或父母一方扣除,但需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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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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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可扣除金额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入“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专区,查看“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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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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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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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对应年度,填写基本信息及医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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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信息后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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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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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处理
若医疗费用跨年度结算(如次年年初出院),以结算时间为准,属于次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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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留存
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凭证及医保报销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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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四、示例说明
- 家庭案例 :夫妻双方各发生9.5万元自付费用,可选择其中一方全额扣除(最高8万元),另一方可扣除剩余部分,合计最高16万元。
提示:未将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