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医保局最新规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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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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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199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1994年1月1日至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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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14年10月1日并轨改革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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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95年6月30日前连续工龄及之后至医保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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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及个体经济人员 :1996年7月1日至医保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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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年限计算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仅计入医保待遇享受地实际缴费满10年的条件。
二、与养老保险视同年限的区别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仅针对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视同年限(如军龄、下乡知青年限等)计算条件不同,需分别认定。
三、补缴规定
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一次性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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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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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0年时,需补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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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朝阳市不计算视同年限,要求实际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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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医保局最新文件或当地社保部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