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通常不能同时领取,二者本质上是生育期间的待遇补偿,遵循“就高原则”发放。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企业自愿提供额外福利,二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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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不可重复领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直接以津贴替代工资;若低于,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但二者不叠加。 -
例外情形:允许同时领取的条件
- 企业福利政策:部分企业可能自愿在生育津贴外额外支付工资,但需双方协商一致。
- 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如女职工提前返岗或远程办公,法院可能支持同时领取劳动报酬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领取以“不重复”为原则,特殊情况下需结合企业政策或实际劳动情况判断。建议女职工提前与用人单位明确待遇标准,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