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工资通常不可同时领取,但若员工在休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或地方政策允许特殊情形,可能构成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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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生育津贴替代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两者本质均为产假期间的待遇补偿,因此不可重复领取。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
例外情形:实际劳动或特殊约定
- 产假期间工作:若女职工被安排提前返岗或远程办公并提供劳动,法院可能支持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
- 地方政策或协商: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在生育津贴外支付额外福利,但需双方协商一致。
总结:多数情况下生育津贴与工资二选一,但实际提供劳动或特殊政策下可能兼得,建议与用人单位明确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