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并不冲突,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障: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期间生活补助,而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参保职工通常领取生育津贴(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未参保者则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且津贴低于工资时单位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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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发放主体不同
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后转发放给职工,旨在保障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工资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直接由用人单位支付,体现劳动对价关系。 -
适用条件明确区分
已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单位可不再支付工资;但若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单位须补足差额。未参保单位则必须按产假前工资水平全额支付,不得以津贴替代。 -
法律明确禁止替代或克扣
用人单位不得将生育津贴直接等同于工资发放,也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收入。若职工在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如远程工作),用人单位仍需另行支付劳动报酬,此时津贴与工资可并存。
生育津贴和工资各有法律依据和功能,合理衔接可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损。单位应依法核算发放,职工也需了解自身权利,避免被混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