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各地政策,产假津贴和生育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领取,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不可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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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二者本质是同一期间的待遇补偿,属于重复领取范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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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若高于原工资标准,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若低于原工资标准,则需补足差额。
二、例外情况:可同时领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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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安排工作(如远程办公、返岗等),法院可能支持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例如北京某案例中,员工完成财务工作后,法院判定需支付工资且无需退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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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允许的特殊约定
部分地区(如北京)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自愿支付额外福利,但需双方明确约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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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动支付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时,员工可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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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不影响生育津贴的领取,但需注意医保报销限制。
建议以当地政策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准,避免重复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