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如下:
一、总体原则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由单位或社保机构发放,不足部分可补差。
二、具体分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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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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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直接发放本人工资,若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差额由职工医保基金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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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由财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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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若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则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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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财政供养)不纳入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由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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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期限不少于98天。
四、法律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