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医保政策,职工医保互认规定如下:
一、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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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所有在辽宁省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其缴费年限可跨统筹区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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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时,仅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
二、退休待遇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要求后,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无需再缴纳医保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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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结算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门诊购药费用已实现直接结算,持社保卡可在省内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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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使用限制 :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亲属在特殊情况下可共用医保卡,但需提供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以上政策旨在统一省内医保标准,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及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