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 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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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累计缴费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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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累计缴费满25年
- 视同缴费年限
- 199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1997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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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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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未达标时,需补缴至达标(男性补缴至30年,女性补缴至25年)
二、补缴政策
- 补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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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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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时缴费的,由单位补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或市平均工资计算)
- 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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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按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或市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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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 不补缴后果
- 未补缴或补缴不足年限的,退休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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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参保中断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续保后需扣除中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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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男性需累计缴费满25年,女性满20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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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综合泸州市最新政策文件
以上信息综合了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