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保二次报销比例条件和新规定
南京医保二次报销主要针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含)以下的,支付比例维持不变,18万元(不含)至60万元(含)之间的,支付比例95%。6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5%。
一、住院费用二次报销
- 一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8%。
- 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7%。
- 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
-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 特殊人群: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二、普通门诊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在职员工1200元/年,退休人员1000元/年,建国前老工人200元/年。
- 补助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在职员工70%,退休人员75%,建国前老工人100%。
- 其他医疗机构:在职员工60%,退休人员65%,建国前老工人95%。
- 最高支付限额:在职员工2000元/年,退休人员3000元/年,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年。
三、门诊慢性病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在职员工1000元/年,退休人员800元/年,70岁以上退休人员600元/年,建国前老工人0元/年。
- 补助比例:
- 社区医院:在职员工70%,退休人员85%,70岁以上退休人员95%,建国前老工人100%。
- 非社区医院:在职员工60%,退休人员75%,70岁以上退休人员85%,建国前老工人95%。
- 补助限额:
- Ⅰ类:在职员工2000元/年,退休人员3000元/年,70岁以上退休人员3500元/年,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年。
- Ⅱ类:在职员工4000元/年,退休人员5000元/年,70岁以上退休人员5500元/年,建国前老工人6000元/年。
- Ⅲ类:10000元/年。
- 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四、家庭病床二次报销
- 起付标准:300元。
- 补助比例:95%。
- 补助限额:1500元。
五、门诊特定项目二次报销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其他规定
-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 二次报销起付线:自费1300元以上方可报销。住院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医保支付时,在职和退休人员的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
以上为南京医保二次报销的最新规定,具体报销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