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病期间社保(包括医保)的缴纳责任如下:
一、缴费主体与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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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是社保缴费的法定主体,需与职工共同承担社保费用。即使职工生病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仍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得以职工病假为由停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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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责任
职工需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比例因地区政策而异,一般在8%-12%之间。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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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的缴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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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无法工作,单位仍需正常缴纳社保,费用从病假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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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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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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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未缴的,职工可向社保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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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并缴纳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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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计算需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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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因经营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缴费义务,需向社保机构申请减免或缓缴,但需提供合法证明。
职工生病期间社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不得以职工病假为由停止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