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声称对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申请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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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诉讼程序
精神疾病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直接关联离婚诉讼的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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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
若一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共同生活期间患病未治疗,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申请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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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由主张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鉴定的具体问题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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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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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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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时,法院依职权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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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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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事行为能力
明确对方是否具备完全、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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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判断夫妻感情
作为法院评估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尤其在涉及精神疾病一方时。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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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要求 :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但无需强制对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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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 :需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仅凭口述或非专业机构意见无法认定。
对方声称有精神病时,另一方完全有权要求进行专业鉴定,且该鉴定结果对诉讼结果具有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