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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复印件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法律地位与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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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效力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经医院盖章的病历复印件可视为原件使用,可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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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作用
在非人身伤害案件(如医疗纠纷)中,病历复印件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一般作为辅助性证据。
二、合法性与有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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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医院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原治疗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的红色公章,并注明复印份数及骑缝章,传真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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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与保全
诉讼前应通过卫生部门封存病历,防止医院篡改。若涉及医疗事故诉讼,封存过程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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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性
必须包含门诊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等患者诊疗关键信息,缺失部分可能影响证明力。
三、法律依据与患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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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照片等,病历属于可接受的替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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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
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复印或复制上述病历资料,医院有义务提供。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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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缺失 :门诊病人若无纸质病历,可要求医院补出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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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要求 :仅凭身份证复印件无法直接复印病历,需提供原件。
医院病历复印件在符合形式和程序要求时,可有效作为医疗纠纷或人身伤害案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