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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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
作为全国最高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家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协调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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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国家政策并监督地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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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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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及其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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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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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政医管局、医政监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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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信息化监管手段,建立全国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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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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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政策,制定地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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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技术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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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跨部门监管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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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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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通过医保支付监管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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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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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医疗资源调配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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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依法执业、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管理等,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监管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规范、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