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株洲市视同缴费工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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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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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三个条件: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原国有县级及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原工作时间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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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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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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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政策:单位补缴: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费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需提供相关资料,如证明、凭证等,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补缴。
以上就是株洲市视同缴费工龄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