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下:
一、主要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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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家庭成员自付费用
包括门诊、住院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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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参保职工可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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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账户绑定
需在“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绑定家庭共济账户,家庭成员需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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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状态要求
家庭成员均需为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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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不可直接共用
医保卡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住院、门诊重症等专属待遇不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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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限额
个人账户资金有年度支付限额,超出部分需自费。
四、操作步骤(以代缴城乡居民医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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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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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个人账户共济管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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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居民医保费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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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需代缴的亲属并完成支付。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25日起实施,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正常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