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护理津贴的领取通常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相关。以下是两种情况下护理津贴的领取方式:
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领取条件:
-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领取标准: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4元。
-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
领取方式:
- 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
- 省本级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参保单位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
生育保险护理假津贴
领取条件:
- 夫妻双方均参保并且缴纳了生育险,男方在女方生产前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
- 女方在生产前连续缴纳6个月生育登记后。
领取标准:
- 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领取方式:
- 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 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护理津贴类型,并按照上述指引进行领取。如有疑问,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