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和撤回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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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是专利审查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性要件,从而作出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这是一种被动的行为,由审查机关依职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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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撤回:是指申请人主动向专利局提出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行为,或者因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等法定事项,而被视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情况。这通常是申请人的自主决定或因疏忽等导致的视为放弃。
二、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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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原因:主要包括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以及申请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申请主体不合格、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程序性和形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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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撤回原因:可能是申请人发现申请内容存在缺陷无法弥补,或出于技术保密等考虑主动放弃;也可能是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审查意见、缴纳费用等而导致被视为撤回。
三、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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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流程: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后,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复审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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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撤回流程: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对于因未按时答复、缴费等原因导致的视为撤回,申请人若想恢复权利,通常需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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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后果: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无法获得专利权,且申请人前期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费用都付诸东流。但如果申请人通过复审或诉讼推翻了驳回决定并获得专利权,其内容可能会因修改等因素与原申请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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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撤回后果:申请人失去获得该专利的权利,且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权,除非是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于因未按时答复、缴费等原因导致的视为撤回,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恢复手续,则专利申请终止。
专利驳回与撤回在定义性质、发生原因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充分了解两者的差异,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决策。